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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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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是近几年来水利部门的又一项支柱性收费,对保障河道的正常运行与维护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然而,不少人对此项收费与水利建设基金的区别尚不清楚。本刊今天刊发《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问题解答》,旨在帮助读者进一步了解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的作用。 问: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究竟有什么区别?
答: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与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主要有以下三个不同点:
首先是它们征收的依据不同。水利建设专项基金(下称水建基金)的征收依据是1992年出台的《农业法》(第43条),后来出台的《防洪法》(第51条)也作了进一步规定;而河道工程维护管理费(下称河维费)的征收依据是1988年出台的《河道管理条例》(第39条),后来的《防洪法》(第51条)也作了规定。虽然这两项收费的规定在《防洪法》同一条文中集中体现,但从费种在法律或法规中的最初立项及启动收费的最初依据来看,二者收费性质有明显的不同,而月河维费要比水建基金早4个年头。有些地方开征河维费比开征水建基金晚,是因为当地启动收费的配套文件不全或是其他具体运作方面的原因。
第二是二者的征收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从收费主体看,水建基金由经济计划主管部门征收,而河维费则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从适用范围看,水建基金用于防洪工程和水利工程的维护和建设,而河维费主要用于河道工程的运行管理、维修,二者有明显的不同。
第三就是二者设立的层级不同。根据《农业法》和(防洪法》的规定,国家财政和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财政都可设立水建基金,而河维费在国家财政这一级并不设立。
由此可见,水建基金与河维费有明显区别,那种认为征收河维费是水建基金的重复性收费的观点,是错误的。另外有必要指出的是,尽管两项收费有明显的区别,但二者在兴水利、除水害方面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随着费改税的实行,二者合二为一并改为税,是大势所趋。
问:企业被承包后,承包人是否应交河维费? 答:在河维费的征收工作中,时常会遇到某一企业由其他企业或个人承包,河维费由何方交纳的问题。其实,承包只是企业经营管理方式的变化,并不意味着交费主体的转移。如果双方承包合同没有相应约定,交费单位应为企业主(即营业执照上载明的单位);如果合同有约定或承包人自愿承担交费义务,则另当别论。
问:乡镇企业应否交纳河维费?
答:关于这个问题,1993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曾联合发出《关于涉及农民负担项目审核处理意见的通知》,其中提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缓交河维费。但是有的乡镇企业却以乡镇企业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山,拒交河维费。那么,乡镇企业到底是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呢y回答是否定的。《乡镇企业法》第2条明确规定:“乡镇企业是指农村集团经济组织或者农民投资为:在乡镇(包括所辖村)举办的承担支援农业义务的各类企业。”根据以上定义,乡镇企业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有联系但又有明显区别的两个概念。因此,乡镇企业拒不交纳河维费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本稿件由济南市历城区水利局张景涛提供) 摘自:中国水利报(1999年6月1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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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沧州市水务局“河道费”稽征处 版权所有:沧州市水务局“河道费”稽征处 更新日期:2004/12/20 E-mail :cangzhouchenlong@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