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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河道并非公共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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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18日,备受汝州市民关注的溺水身亡者高某的父母起诉汝州铁路建材厂赔偿纠纷一案,经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结,原告高某父母被依法驳回诉讼请求。 2002年8月9日下午15时,汝州城区少年高某、吉某、王某等5人到汝河玩耍。当他们来到河流中间的石头上时,王某不幸溺水。高某、吉某在救王某时先后卷入急流中,3人被冲到下游距溺水处20多米的水坑中溺水身亡。事后,高某父母为打捞孩子遗体和丧葬费用共花去1500元,因高某沉入的水域曾是汝州铁路建材厂的采砂作业区,高某父母提起诉讼,要求铁路建材厂做出相应赔偿。 汝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高某等3人的死亡事件发生在汝河主河道的中心水流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河道的主要功能是行洪输水,不是供行人使用的通道,也不同于通常意义上供公众活动和集散的公共场所。被告汝州铁路建材厂在汝河开采砂石是在河道主管机关划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属于合法开采。为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河道管理部门会同开采单位在通往作业区的便道旁和采挖区附近均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相关部门还在每年汛前向附近的村庄、学校等单位广为宣传,并通过汝州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已尽到相应义务。而当时高某等人是经过这些警示标志到河流中间玩耍的。 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不服,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调查审理,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一案件给社会上一些麻痹大意者敲响了警钟,警示大家要增强安全意识,珍爱生命,远离危险。另一方面,也告诫河道主管机关、学校、家长以及相关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汛期河道安全的宣传力度,避免类似悲剧再次重演。
肖少飞 陈俊丽 (作者单位: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办公室) 摘自:中国水利报(2003年9月9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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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沧州市水务局“河道费”稽征处 版权所有:沧州市水务局“河道费”稽征处 更新日期:2004/12/20 E-mail :cangzhouchenlong@126.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