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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车毁堤违法却有辞  水利局遭误判成被告

 

河南省一金刚石厂(属于私营企业)1991428日从外地拉回一车矿石,由厂长儿子带路,走在该镇水利站管理的河道大堤.(土堤)当时正值降雨(两天降雨34毫米),该汽车压坏河堤1100米,镇水利站管理人员王某发现后,将汽车扣压在水利站院内。厂长孙某正在喝酒,听说此事后,到水利站与管理人员争吵,并打伤水利站会计。站长当天下午从县城开会回来后,孙某主动到水利站赔礼道歉,经协商,双方达成协议,由金刚石厂赔偿损坏堤防维修包干费用3000元,由水利站负责维修(双方没有书面协议)。之后,孙某将3000元现金交给水利站,水利站给孙某开收条一张(不是正式收据),其内容为:“今收到x x金刚石厂现金3000元,用于维修xx段堤防路面。”收条上盖有水利站公章和收款日期。

    1991511日,孙某到该县人民法院起诉镇水利站,诉称:.1、汽车压坏堤防责任在汽车司机,不在金刚石厂,不应由金刚石厂承担责任;2、镇水利站对原告进行行政处罚,既没有立案、调查取证,又没有下达处罚决定书,也没有给原告开正式罚款收据,程序违法,要求县人民法院撤销镇水利站的处罚决定,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镇水利站是县水利局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行为代表水利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的规定,经原告同意,变更被告为该县水利局,并于519日通知水利局参加诉讼。水利局在答辩状中辩称:原告认为应当由司机承担行政责任是不能成立的。司机是原告的雇主:拉货的行为应视为原告的行为;且司机是外地人不识路,原告的儿子坐在车里领路,因此其责任在原告。原告在下雨期间汽车走在大堤上压坏堤防路面,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受到处罚,要求人民法院维持其行政行为,不能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汽车走在大堤压坏大堤路面,责任在原告金刚石厂,其行为违反了《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县水利局没有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没有向当事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且没有出具罚没款收据,其程序违法。故判决撤销其处罚决定,将收到的3000元罚款退还原告,由被告对该案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摘自:中国水利报(1999年7月27日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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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2004/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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